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鉴定攻略 > 推荐阅读

联系我们

电话:400-833-1120 / 18873102267

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咨询办理需提前预约)

推荐阅读

由亲子关系产生的矛盾的解决方法二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21-06-04 23:03:49 人气:134

然而民事调解即使有必要为人际关系的调整,也不过是缓和当事人情绪对立,使其冷静客观地主张个人权益。相对地,家事调解是以夫妻、亲子、扶养、继承等事件作为纷争对象,个人的矛盾、秘密等关于人性爱恨情仇的故事,与民事调解事件不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人际关系的调整在民事调解中仅作为达成当事人合意的手段;在家事调解却是其本质性的要素。


基于过去对于调解的理解,日本在实施家事调解之初,有学者批评家事调解仅是藉由调解委员会的社会知识斡旋当事人成立合意,成为不须把握问题点,亦无须调查官参与的抚慰式、催促式的调解。为了克服上述批判,而有调解裁判说的主张,也就是法官必须掌握事实关系,基于法律判断而进行调解,并提示当事人使其接受。但这种想法是把调解的司法机能视同民事裁判为基调。调解裁判说不但将法官的判断强加诸于当事人,调解委员也几乎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有违调解应以当事人自由合意为基础的本质。到底人际关系的调整与司法裁判两者间的关系如何,涉及制度本质的定位,而为学说争议的焦点,本书将于下一项加以讨论。然吾人应把握家事调解的重心即当事人自主性解决纷争。在公力介入家事纷争时,必须和缓及弹性地运用为原则,以符合身份关系非合理性的要求。


所以家事调解不但须借助调解委员会来扮演协助的角色,为了缓和当事人混乱的情绪,使其从人际关系的纠葛中解放,而处于能自由协商的状态,专业能力以及科学知识的运用更是不可欠缺的。为了达成上述目的,调查官①亦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