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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亲子鉴定 苏州一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4-06-19 14:52:18 人气:23

丈夫赵某经医院检查没有生育能力,妻子王某却在结婚十多年后突然怀孕,疑心重重的赵某起诉要求离婚,王某却拒绝女儿做亲子鉴定。昆山法院审理这起离婚案件后,推定小女儿并非赵某与王某所生,最终判决赵某与王某离婚。


  1991年,赵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并相爱相恋,一年后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过着幸福美满的夫妻生活,但是一件让人困扰的事发生了,王某一直未怀孕,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双方一同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丈夫赵某在医院精液常规检查中未找到精子,也就是男方没有生育能力,顿时给这个美满幸福的小家庭带来了晴天霹雳。


  事实摆在眼前,但是没有孩子的家并非一个完整的家,经过考虑小夫妻俩还是决定领养一个孩子。经相关部门批准,赵某与王某在1996年领养了一个女孩,孩子的到来给家庭带来了生气,带来了欢笑,幸福生活继续着。


  2006年,王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于2007年产下一女。这对赵某夫妇来说本是一件喜事,多年的努力终于有了自己的骨肉,但赵某意识到自己多年来一直没有生育能力,妻子何以突然怀孕产女。随后的生活中,赵某多次怀疑小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而与王某产生矛盾,随着矛盾的日趋剧烈,这个家终于因小女儿的出生崩溃了,2013年赵某因怀疑女儿并非亲生跑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且不支付抚养费,对于第二个女儿是否被告所生,他请求昆山法院予以查明。昆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赵某向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请,要求对其生育能力进行鉴定及亲子鉴定。经委托鉴定,赵某目前没有生育能力,但是亲子鉴定,身为孩子母亲的王某予以拒绝。


  经过一系列的查实,法院认为,从赵某存在生育能力问题而致双方结婚五年未生育,并向有关部分申请领养小孩这一事实,再结合目前没有生育能力的情况来看,怀疑二女儿非其亲生女儿是有一定理由的,在赵某提出做亲子鉴定以确认其第二女儿是否其亲生后,王某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其应承担相应后果。据此,法院推定第二女儿并非赵某与王某所生,相应的,对于第二个女儿的抚养义务赵某不应该承担。但是对于两人收养的大女儿,赵某还是有抚养义务的。最终法院判决赵某与王某离婚,养女随王某共同生活,赵某每月支付养女的抚养费300元。


  法院提醒:亲子鉴定又称为亲权鉴定,考虑到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则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